三、认真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6号文件精神,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逐步加大对老年福利设施的资金投入,确保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中老年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促进养老体系建设。
(四)对建筑达标、设施完备、管理规范、收住生活困难老年人并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的养老机构,可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的扶持。
(五)对多种方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可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
(六)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燃气、供暖等费用按当地居民民用标准收取。
(七)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暂时免征。
(八)对自行采暖的养老机构,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给予适当的燃料补贴。
(九)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的或吸纳一定比例下岗失业人员的养老服务机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岗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属于行政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
(十一)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政策引导,大力发展城乡老年养老服务机构,扩大养老覆盖面,完善为老服务功能,形成以居家养老为重点的服务网络。鼓励社会投资兴办适应老年人集中居住、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保健、紧急救援等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并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2010年前,州本级和各县(市)要在城区建立一所集养老、娱乐、教育于一体的多功能老年服务中心,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孤寡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十二)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机构给予政策性扶持。
(十三)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开发。制订鼓励措施,引导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各县(市)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积极引进和利用国内外资金发展养老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