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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杰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津贴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和江苏省技术能手给予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四)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交流和服务体系,促进合理流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和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鼓励人才交流和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应服务。
  (五)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各项基础工作。加强高技能人才相关理论研究,加快高技能人才法制建设。做好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交流平台,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加强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根据新技术、新技能发展的要求,加快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建设步伐,组织编写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特点的教材。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六)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投入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对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经费投入机制。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要按规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机制。
  要从国家安排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专项经费中,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将高技能人才实训鉴定基地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对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劳动者,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应按相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工资总额2%-2.5%的职工教育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应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并列入项目成本。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职工经单位同意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可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要给予相应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服务。各类职业院校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生收取培训费用。
  (七)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技能人才的方针政策,宣传高技能人才在地方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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