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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第八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和“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获得者应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得到广泛认可。
  第九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应在科技、教育、卫生、工业、农业、城市建设、现代服务、文化体育及社会管理服务等领域,取得了重大创新性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居国际领先,其成果实施、技术应用或工作实绩对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获得者应基本符合上述条件。

第四章 候选人推荐

  第十条 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下发通知,部署推荐候选人工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候选人的推荐方式有:归口推荐、“获奖者”推荐和个人自荐。
  (一)归口推荐。各区县,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直属单位、人民团体作为归口推荐部门,可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非公经济单位及中央在京单位可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单位所在地区县委组织部、人事局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二)“获奖者”推荐。“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可推荐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候选人。
  (三)个人自荐。由个人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参选申请。
  第十二条 推荐候选人或个人自荐,需填写《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登记表》,并报送附件材料。
  第十三条 采取归口推荐和“获奖者”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或个人对推荐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推荐人对登记表所填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个人自荐的,自荐人对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归口推荐候选人时,各归口推荐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本地区、本系统的推荐人选。

第五章 评审及表彰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归口推荐人选和“获奖者”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确定为有效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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