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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51660877转231,801-810

  附件:1.首都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登记表(略)
  3.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归口推荐用)(略)
  4.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推荐用)(略)
  5.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个人自荐用)(略)
  6.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情况一览表(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首都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不断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首都杰出人才奖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为北京市人才奖励的最高奖项。“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是“首都杰出人才奖”的二级奖项。
  第三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及“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首都杰出人才奖”每次奖励不超过5人,“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每次奖励不超过10人,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及“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做好首都杰出人才奖的评选工作,在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科协组成的首都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首都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分组评审和综合评议的相关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根据有效候选人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

第三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评选对象是:具有中国国籍,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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