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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城市特困居民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不足5000元,但需实施重大外科手术和特殊手术治疗的病人给予单例救助,救助标准控制在500-1000元之间,对同时患有其他重大疾病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第九条 城市特困居民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时,由本人或户主持低保金领取证、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局面申请,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核实后,签注审核救助意见,报市民政局申批。
  第十条 城市特困居民具有下列几种情况,将不予以救助。
  (一)长期(一年以上)不在我市居住的城市特困居民;
  (二)因打架斗殴、吸食毒品、自残等人为造成的医疗费用;
  (三)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四)与医疗及用药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由市民政局以现金形式支付。已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已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但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尚未采取治疗措施的城市特困居民,可持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户籍证明、医疗诊断书等证明材料申请救助,获得批准后,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
  第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省、市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进行筹集:
  (一)争取国家、省上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按救助对象及相关救助标准安排 一定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三)市民政局每年从其销售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0%;
  (四)市扶贫资金总量的1%;
  (五)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用作城市医疗救助的社会捐赠等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也捆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捐赠的款物由市民政局负责统一接收,其中:接收捐赠的现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全部用于城市特困居民的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城市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人员,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采取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办法予以适当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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