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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5]81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嘉峪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我市特困人员普遍存在的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持有我市城市户口,享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第三条 城市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逐步提高、稳健运行、公开公正和公平、政府救助与医疗单位减免及社会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局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城市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卫生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医院、酒钢医院、铁路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城市特困居民看病就医的定点医院。
  第六条 城市特困居民,凭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在定点医院看病就医时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免收挂号费;
  (二)出诊费、会诊费、门诊检查优惠50%;
  (三)常规化验、透视、B超、彩超、CT优惠30%。
  第七条 城市特困居民个人实际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医疗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10%予以救助,但全年享受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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