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基本应急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得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并上报请示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 应急准备工作
组织医疗救护队尽快赶赴现场。组织专家组根据事件原因、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发展趋势,并提出下一步防范措施。现场指挥部在征求专家组意见后,确定具体应急方案。
(二) 救援
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医护人员对健康损害人群进行医疗救治。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接受事件健康损害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
(三)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投入人员和设备情况;应急救援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诱发事件或应急救援不力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
(二) 市民政局要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 对重大和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或专家组,对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或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件适用于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