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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六十一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指控规、修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定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1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略)

  第六十二条 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为下限、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六十三条 对未列入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学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既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又要考虑城市环境质量要求,有利于环境保护。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能耗高、占地面积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工业项目应注意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充分利用荒地和劣地。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格控制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六十五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须满足表2对绿地率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应满足1.3<α<1.9。
  第六十八条 建筑物退后高速公路控制红线一般不小于50米,退后国道控制红线一般不小于30米,退后省道控制红线一般不小于20米,退后城市主干道控制红线一般不小于4米,退后城市次干道控制红线一般不小于2米,对高层、低层建筑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表2 绿地率一览表(略)

  第六十九条 工程管线的埋设及其间距,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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