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其它规划要求。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规划验收,并填写、报送下列材料:
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㈡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㈢由嘉峪关市规划设计室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㈣规划规定的拆迁任务完成情况说明。
对符合条件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第五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
㈠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
㈡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
㈢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
㈣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市规划部门应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部门举报。
第五十五条 各项工程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同建设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十六条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第八章 技术标准
第五十七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十八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五十九条 在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市规划部门核准后可在表1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第六十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标准表1的规定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