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在规划区内因用地单位撤消、搬迁而被回收的土地,另行安排建设时,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规划区内改变用地性质、进行拆迁改造和门面装修等,必须到市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市规划部门提交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市规划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经验线合格的,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条 验线检查内容:
㈠建筑工程总平面放样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准的图纸相符;
㈡建筑工程基础的外沿与道路红线、与相邻建筑物外墙、与建筑用地边界的距离是否与规划相符;
㈢建筑工程外墙长宽尺寸是否与批准的施工图相符;
㈣建筑工程基地周围环境有无架空高压线等对建筑工程施工有相应要求的情况;
㈤对市政管线或市政交通工程,检查市政管线或市政交通工程是否处在规划的准确位置。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公示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市规划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检查内容。检查下列各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㈠总平面布局。检查该工程的位置、使用性质、占地范围、坐标、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出入口设置等;
㈡技术指标。检查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㈢建筑立面、造型。检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立面处理等;
㈣室外设施。检查室外工程设施,如道路、踏步、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并检查其施工基地内临时设施是否按规定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是否恢复造成损害的公用设施。
第四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检查内容:
㈠中心线位置;
㈡定位及竖向设计的落实情况;
㈢其它规划要求。
第五十条 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检查内容:
㈠中心线位置;
㈡横断面布置;
㈢路面结构;
㈣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