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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㈢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规划设计、建筑单体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于7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挂牌竞买成交通知书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规划部门申请拨地钉桩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该工程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与构筑物。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燃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工程。
  第三十八条 为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只能用于申请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消防、人防等有关手续和在建设期间使用。不能用于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不能利用本证对建筑物进行出让、抵押。
  建设工程竣工,经市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向发证机关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该证是各类工程规划验收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向市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㈠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及施工图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㈡市规划部门审查合格后于7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建筑物的定位放线,经市规划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竣工验收,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失效。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它改变地貌的活动,必须征得市规划部门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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