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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㈠原地扩建的配套工程和技改工程,保密科研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
  ㈡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工程、防灾排险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
  ㈢易燃易爆、有污染性等不利于集中布局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下列土地应加以妥善保护,不得侵占、改变土地用途:
  ㈠城市建设用地:绿化用地、文化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文物古迹用地;
  ㈡非城市建设用地:农业保护用地、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㈠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情况;
  ㈡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在15日内提出建设项目建议书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㈢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作为项目选址的依据;
  ㈣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及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向市规划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的,于7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由市规划部门另行安排建设。
  第三十三条 为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结合我市实际,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不能作为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登记的凭证,并且不能利用本证对占有的土地进行出让、抵押。此证只能用于办理工程开工前期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待工程竣工后,经市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发证机关换取正本,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㈠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规划意见书;
  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意见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作地形图测绘、规划设计和方案设计;
  规划设计总平面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绿地率和停车场的布置以及地坪标高、出入口等。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规范要求,并必须考虑相邻关系,保留合理间距,不得影响相邻单位的使用和建设。有防护要求的项目,应在本用地范围内留有足够的保护间距。
  方案设计的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建筑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主要方向立面图、主要部位的剖面图、根据设计任务的需要可能辅以建筑透视图和建筑模型、工程概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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