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的有关内容,要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所需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其它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公示中征求到的公众意见应当作为修改和完善城市规划(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分为编制过程中公示和审批后公示两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下列城市规划项目应当在编制过程中和审批后公示:
㈠城市总体规划;
㈡分区规划;
㈢控制性详细规划;
㈣专业规划;
㈤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历史街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中心区规划,城市主干道街景规划,城市广场(10000平方米以上)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规划。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应当印制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应当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汇总表应当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需公示的全部内容,作局部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调整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的时间为:城市总体规划15天,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业规划15天,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10天。
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示在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进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的方式为:规划专业网站或新闻媒体。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新区开发建设必须成组成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必须同步建设,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时,需制作1:1000建筑模型和周围环境模型报市规划部门审查。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或城市基本配套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段安排建设项目。下列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