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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㈠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㈡评审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及没有详细规划的城市一般地段的单体建筑的设计方案;
  ㈢评审城市各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第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城市规划、建设、国土、园林、地震、文物保护、消防、交通、环保、人防、旅游、卫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每次评审会议由1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在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选定。市规划部门负责专家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在评审会前确定,成员名单在会议前保密。
  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由市规划部门提供,方案必须在2个或2个以上。
  第十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上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等主要的市政设施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人防、防洪、抗震、环卫和户外广告等其它专项规划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单位依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查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规划区的建制镇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和环境效益比较;根据不同的规划阶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第四章 城市规划公示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市规划部门在履行城市规划、制定以及实施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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