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4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
嘉峪关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嘉峪关市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嘉峪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 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设立嘉峪关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