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因三磷酸腺苷大容量注射液与小针在质量标准上存在争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发改价格[2006]2989号中20mg:100ml的大容量注射液价格,我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宁价商发[2007]18号)附表一中所列该规格价格相应废止。若我区市场上有销售时,暂由我局根据我区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鉴于海南普利制药公司近日被药监部门收回药品GMP证书,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该公司生产的原计办价格[2002]1636号公布的双氯芬酸钠和发改价格[2006]2989号公布的尼莫地平的单独定价资格及价格,一律按统一价执行。鉴于国家药监部门尚未批准生产大蒜素肠溶片,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发改价格[2006]1542号中按差比价计算公布的大蒜素肠溶片的价格。
七、2006年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附表一、二中规定价格的,执行本通知附表中规定的价格。
八、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由我局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并由我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九、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本通知自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本通知附表一中序号997至1010号共14个品种规格品及附表二中序号216至235号共20个品种规格品价格与宁价商发[2007]18号和宁价商发[2007]50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一、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略)
二、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