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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7]88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审议的基础上,近日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7]751号)。现将我区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随后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二、企业已经停止生产但仍在我区市场上销售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由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2007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我局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GMP药品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我区市场上销售的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品、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品,由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2007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我局将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四、为了便于我局及时掌握区内市场上销售的通知附表中未列入的剂型规格品,现确定宁夏医药商业(集团)公司、宁夏新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等五家为必须按时报送单位。
  五、区内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药品实际加价率,即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对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的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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