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设立市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林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农发行嘉峪关分行、嘉峪关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六)设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食物)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七)设立市重大考试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各类重大和特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教育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保密局、市电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八)设立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工作。人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财政局、中国银监会嘉峪关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第九条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委员会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十条 各部门要依照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全市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各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四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市110指挥中心。市110指挥中心依托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市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各部门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值班室。
第十五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十六条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各有关部门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各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Ⅲ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Ⅱ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预警标准时,由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相应市级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七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市政府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驻嘉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突击力量,以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十九条 市政府采取委托组建的方式,委托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加部门和单位,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应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另行组建和训练特殊应急队伍,需要时由应急委员会或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执行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原则上不单独组建应急队伍。驻嘉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突击队伍由市政府分别由军分区和武警支队建立和训练。
第二十条 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应急委员会和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并商请军分区和武警支队分别派出应急突击队伍参与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