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6]37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银川市、贺兰县、永宁县、吴忠市、青铜峡市、石嘴山市天然气供气单位:
为理顺天然气价格,优化用气结构,促进天然气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天然气市场供应,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全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管理权限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规定,天然气销售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二、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管理形式
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不同用气类型,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居民生活用气涉及到千家万户,并要兼顾居民的承受能力,对此气价实行政府定价。其它用气由于用气数量和各用气户的具体情况差别较大,为了供气企业便于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适当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
由于近期国家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管理,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了天然气的出厂价格。为了解决增支费用并维持供气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将我区天然气销售价格随出厂价格同步进行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气:银川市、永宁县、吴忠市、青铜峡市、盐池县每立方米由1.2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40元。石嘴山市、贺兰县每立方米由1.3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50元。
2、工业用气(不含长输管线直供户)、集中供暖锅炉用气销售基准价为每立方米1.25元,上浮幅度10%,下浮不限。
3、商业用气:每立方米1.80元,上浮幅度10%,下浮不限。
4、车用压缩气:每立方米2.10元,上浮幅度10%,下浮不限。
企业按上述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确定的具体价格要及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四、根据国家的调价政策,销售价格随出厂价格进行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