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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及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及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6]53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石油宁夏炼化公司,各市、县(区 )液化气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82号)和国家质量部门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区民用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秩序,保证市场供应和质量,杜绝高价倒卖行为,保障消费者利益,经研究,现就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及计量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宁夏炼化公司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价格的政策,按照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与液化气保持1:0.83-0.92的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目前按国家规定的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出厂价格4700元/吨计算,民用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为3901?4324元/吨,不得擅自提高。今后遇国家调整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出厂价格,民用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要严格按上述比价关系及时进行调整,并按照附表所列实际需求量保证区内民用液化石油气的供应(市、县实际需求量及经营单位详见附表)。
  二、为了相对稳定液化石油气零售市场价格,对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实行进销差率控制,进销差率控制在16%以内,并将过去按瓶定价的办法改为按公斤定价。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宁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02]96号),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已授权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和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方式及供求关系的变化,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民用液化石油气供求经营现状,并兼顾经营者、消费者利益,按差率管理的办法对民用液化石油气进行管理,在规定差率范围内,合理制定现行的零售价格。同时做好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工作。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今后对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调整的办法,采取遇国家调整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出厂价格,中国石油宁夏炼化公司按液化气与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的比价关系调整的民用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情况等额调整当地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
  现行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综合进货价格×(1+进销差率)+合理实际运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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