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社会旅馆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社会旅馆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社会旅馆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旅游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
为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提供有偿住宿服务的各类宾馆、饭店、旅馆、旅社、青年旅舍等(以下简称社会旅馆,旅游星级饭店的管理不适用本文件)的管理,查处违法经营的行为,提高社会旅馆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好2008年奥运会住宿服务准备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旅游部门是本市社会旅馆的行业主管部门。市旅游局负责编制社会旅馆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区县旅游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旅馆进行日常监管。
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旅馆进行管理。公安机关依照《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对社会旅馆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依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社会旅馆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并对室内空气质量、公共用品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社会旅馆取得特许行业许可审批和卫生许可证后,依法颁发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二、建立社会旅馆联合执法检查制度。由旅游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卫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共同做好对社会旅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社会旅馆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严厉查处和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为社会旅馆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本市各级旅游部门要积极宣传和执行《住宿业服务质量标准与评定》(DB11/T357-2006),认真开展评定达标工作。鼓励社会旅馆加入经济型饭店连锁体系,提升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