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6]8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宁夏炼化公司,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为稳定液化气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市场秩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82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宁夏炼化公司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价格的政策,按照与汽油保持1:0.83-0.92的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目前按国家规定的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出厂价格4400元/吨计算,液化气出厂价格为3652?4048元/吨,不得擅自提高。今后遇国家调整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出厂价格,液化气出厂价格要严格按上述比价关系及时进行调整,并保证足额供应。
二、为了相对稳定液化气零售市场价格,对居民用液化气零售价格实行进销差率控制,进销差率控制在16%以内,并将过去按瓶定价的办法改为按公斤定价。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宁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02]96号)和我局给银川市物价局《关于银川市民用液化气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批复》(宁价商发[2005]14号)的规定,民用液化气零售价格已授权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和民用液化气经营方式及供求关系的变化,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液化气供求经营现状,采取适当的方式管理其价格。按照经营企业液化气购进成本变化情况,并兼顾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在规定差率范围内,合理制定零售价格。同时做好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工作。零售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