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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统计上报居民液化气用量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统计上报居民液化气用量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6]25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区居民生活用燃料已形成了多元化的格局,尤其城镇居民的石油液化气实际用量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由于石油价格的上涨对石油液化气价格、经营方式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石油液化气的供货方式、供货量没有变化,造成了供货量余缺不均、销售价格混乱、高价捣卖等现象。这不仅增加了居民的生活负担,也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为了规范石油液化气价格和经营,保证供应,杜绝高价倒卖行为,我局与中国石油宁夏炼化公司拟调整石油液化气价格管理方式和供货方式。为了使管理方式切实可行,决定对我区居民生活用石油液化气实际用量进行调查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统计的范围、内容
  调查统计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市、县(区)为单位进行。市、县(区)要将本辖区使用石油液化气的居民户数、户月均实际用量(公斤),每公斤平均价格进行认真统计填报(统计报表附后)。
  二、调查统计方式
  调查统计工作可以街道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统计填报汇总,或以经营企业近三年的平均实际销售量计算填报。
  三、上报时间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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