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沙澧河开发建设中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漯政[2007]54号)
为进一步遏制和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确保我市沙澧河开发建设扎实、快速、高效推进,根据《
城市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凡在沙澧河开发建设规划拆迁区域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占用空闲地、耕地、荒芜地从事建设的行为,均为违法建设行为。
二、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参与沿河违法建设行为的人员,必须在2007年6月20日前到各区建设局或沿河拆迁调查组进行登记、说明情况,根据其情节可从轻处理;逾期不登记的,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村干部非法出让土地的,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谋取个人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村干部从事违法建设行为,必须在2007年6月20日前到各区建设局或沿河拆迁调查组进行登记、说明情况,根据其情节可从轻处理;逾期不登记的,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