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制度
(嘉政办发[2006]26号)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本制度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使用的生活必需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和粮食等物资。应急技术装备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动用的交通运输工具、通用工程机械、通信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应急资金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确保应急工作开展的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应急储备资金。
2、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责任单位要在应急指挥委员会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各负其责,确保应急物资、技术装备、资金落实到位,保障有力。
第二章 平时准备
1、按照《应急预案》,各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各牵头单位做好应急物资、技术装备、资金计划。
2、建立全市应急物资信息库、技术装备和应急物资、技术装备提供部门(企业、单位)的联系制度和信息库。
3、建立对列入全市应急物资信息库的生产、流通企业的激励性制度,对征用非政府物资、装备企业、单位的费用补偿赔偿制度。
4、加强对储备物资、技术装备的管理,按期检查,以使应急物资质量可靠,库存充足,技术装备定期保养、性能良好。防止储备物资、技术装备被盗用、挪用、流散、失效、损坏,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督促物资、技术装备隶属、管理部门及时予以补充、更新和维护。
第三章 应急实施
1、市应急指挥中心会根据《紧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技术装备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负责应急物资、技术装备的生产协调和组织集中采购,提供煤、电、油、运及重要生产原料等保障,根据需要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建议,负责应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对征用非政府物资、装备企业、单位的费用补偿、赔偿。
2、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项指挥部应根据预警标准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动用物资、技术装备、资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