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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体育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
(市体育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充分发挥学校体育资源对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推进全民健身运动的积极作用,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有效整合公共体育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区县政府的统筹作用,以向社区开放为重点,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
  二、工作原则
  (一)确保教学,妥善协调。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必须以确保正常教学为前提,妥善处理好教学与开放的关系。
  (二)以点带面,分步实施。以东城区、海淀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工作为重点,探索新机制,落实新措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分批、分阶段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
  (三)因地制宜,分类管理。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开放形式及与之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方式。
  (四)制度保障,长效运行。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机制,保障开放工作有序、长效进行。
  三、开放标准及形式
  (一)开放范围。本意见所称学校体育设施,是指学校用于体育活动的体育场(馆)等建筑物、场地和器材。
  (二)开放条件。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课余训练的前提下,学校室外体育设施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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