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嘉政办发[2006]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作用,规范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或即将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市甚至全省经济社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从事具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责任原则
第四条 实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必须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五条 实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依法行政,执法必严;确定目标,加强监管;注重协调,形成合力;按岗定责,抓好落实的原则。
第三章 责任体系
第六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各办事机构、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专家组,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第七条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市应急委员会常设嘉峪关市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应急管理工作,下设市接警处警中心(市政府总值班室)、预案管理科和综合协调科3个科(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分别设立31个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体系及任务详见附表)、现场指挥部和相应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应急委员会相关办事机构和各指挥部、专家组主要行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市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