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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全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案的通知

  (三)完善机制,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1.继续实行建筑工程开工前人工费预留的办法,并实行专户管理。2007年在全州范围内继续实行农民工工资预留保障金办法,加大工作力度,使预留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预留保障金由建设单位缴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未出具工资预留保障金银行存款凭证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2.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的监控体系,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和民工本人直接领取工资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严禁中间截留民工工资。
  3.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加大对欠薪的打击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民工维权的“绿色通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对民工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无诚信的施工企业要实行“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并对无诚信企业在市场准入、办理中标及新开工手续时加以限制,防止发生新的欠薪现象。
  四、几点要求
  (一)制订工作方案,及早动员部署。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清欠目标和要求,立即着手制订清欠方案,3月底前报州人民政府径送州清欠办(设在州建设局)。
  (二)完善工作机制,实行联席制度。各县(市)要定期召开清欠工作联席会议,针对清欠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对重大活动做出妥善安排。
  (三)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做好民工、施工企业的申诉和上访接待工作,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实,迅速办理,特别是对国家、省重点督办项目要落实专人负责,跟踪到底。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并清出建筑市场,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假借各种名义推诿不办,并由此引发各种矛盾和不良政治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四)落实职责任务,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县(市)清欠工作负总责,清欠部门综合组织协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问题,州人民政府每季度派出督查组赴各县(市)了解清欠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清欠工作,督促工作落实,对未能如期完成清欠任务的进行通报,并提出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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