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县(市)对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工程款,暂无力全部偿还的,要督促双方签订还款计划并监督实施。对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拒绝签订还款计划的单位,要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2.严格招投标管理。凡是未能完成清欠任务的企业一律停止新建工程招投标,严禁施工企业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严禁“转包”、“挂靠”等非法经营活动,对存在有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取消其参加新项目投标资格。
3.对2004年以来存在新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分析原因,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在2007年5月1日前全部解决。对自2007年1月1日起新开工程出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州人民政府将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的工作责任。对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各级管理部门要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取消今后参加新项目的投标资格。
4.严格各项审批管理。对2004年以来新建工程严禁产生新欠工程款,对建设资金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对原有拖欠工程款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新申报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准开工建设。在建项目未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产生的经济纠纷由建设单位负全责。施工企业继续施工的,应视为自闯风险行为,由此产生的拖欠问题清欠机构一律不予认定和受理。
5.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结算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情况,施工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不拖欠工程款证明,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交不拖欠民工工资证明,凡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未按相关规定结算及决算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不得向甲方交付工程。对自主移交的,应视为自闯风险行为,由此产生的拖欠问题清欠机构不予认定和受理。施工企业因上述自闯风险行为酿成拖欠工程款后果而导致上访或过激事件的,有关部门应以破坏市场秩序名义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当事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在全州范围内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完成建筑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