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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国电石嘴山发电厂技改工程电价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国电石嘴山发电厂技改工程电价的批复
(宁价商发[2006]188号)


自治区电力公司:
  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石嘴山发电厂”)2×330MW机组技改工程是在已拆除的原1-4号机组场地上建设的2×330MW燃煤发电机组,并按环保规定同步建设安装了烟气脱硫装置。该厂技改工程#1机组已于2006年10月1日起并网发电,脱硫装置同时运行。#2机组已于2006年11月下旬实现并网发电,脱硫装置亦同时运行。现该技改工程#1、#2机组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经自治区环保局(宁环函[2006]287号)验收,符合环保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71号)和我局《关于我区2006年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商发[2006]77号)的有关规定,国电石嘴山发电厂技改工程#1机组自2006年11月1日起,上网电价在我局宁价商发[2006]156号文件批复的0.2364元/千瓦时基础上加0.015元/千瓦时的脱硫电价,即按0.2514元/千瓦时执行,#2机组自2006年12月1日起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2514元执行(含0.015元/千瓦时的脱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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