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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二十一)认真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登录工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当年新增就业残疾人要按照实名制要求进行就业登录。同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
  (二十二)对符合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下岗残疾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出具有关证明,使其到民政部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十三)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各类残疾人的需求,为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并有明显的全国统一标识,优先为残疾人服务,并免收代管档案、人事关系托管、市场门票等费用。对符合吉财社〔2006〕11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通过再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的职业介绍补贴;对其他残疾人的职业介绍,可以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贴。
  (二十四)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参加各类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符合吉财社〔2006〕11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其他残疾人的培训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十五)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吉财社〔2006〕111号文件条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残疾人,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他残疾人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十六)搭建各种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要通过定期发布就业信息、举办用工洽谈活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七、加强《残疾人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
  (二十七)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为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未就业残疾人,以及城镇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和其它形式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免费办理《残疾人就业优惠证》,残疾人持证享受扶持政策和相关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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