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残疾人,要按照有关要求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的补贴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四、积极扶助农村残疾人就业
(十一)各县(市)和乡镇及残联组织,要以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的劳动项目和扶助残疾人创业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政策扶助、资金支持和技术培训、信息指导、项目开发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二)农村残疾人创办企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数量较多的各类企业,金融机构、县(市)残联应予以资金扶持。符合康复扶贫贷款条件的,农业银行应积极提供康复扶贫贷款支持。
(十三)帮助农村富余残疾人劳动力进城务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十四)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农村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等,也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五)有条件的县(市)对农村残疾人个体和自愿组织起就业的,经所在县(市)残联、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偿扶持,其扶持额度各县(市)自行掌握。
五、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十六)对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额度暂按残疾人本人年度缴纳养老保险总额的20%左右掌握。补贴资金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经残疾人户籍所在县(市)残联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十七)对已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新近以各种方式虽然能够获取一定经济收入,但收入状况尚不够稳定的,可仍保留低保待遇,时间不超过1年。
(十八)在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因为残疾程度加重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单位无法易岗安置,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县(市)残联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十九)要帮助灵活就业残疾人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县(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本人年度缴纳社会保险总额的30%,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灵活就业残疾人享受省、州制定的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社会各类单位安置大龄残疾人就业,到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交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适当延长缴费年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所需资金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