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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鼓励社会各类单位和经济组织安置和吸纳残疾人就业
  (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1.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包括雇佣2人以上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保障残疾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2.凡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3.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残联和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4.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含福利企业),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要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购置专用设备、工具以及社会保障费等。
  (六)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1.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创办各类的所有制内资福利企业,安排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就业。对福利企业返还的各项税金,要加大残疾职工困难生活补助、保险补贴和福利性支出比例。各级残联和民政、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协同做好福利企业年审和检查工作。新办福利企业中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要特别重视和做好聋哑人的就业安置工作。
  2.各县(市)可通过创办残疾人创业、就业基地,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技能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资金等方面给予照顾。残疾人就业基地依法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各有关部门应逐步将一些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转由社会福利企业或残疾人就业基地专产专营。对其所生产的产品,按同等优先的原则,纳入政府采购计划。
  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厂等,重点安置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就业。同时,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对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的职业康复和就业训练。有关部门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等方面给予照顾,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对此类机构、工厂享受减免税费等优惠。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所需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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