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城建部门收取的城市卫生费、占道费;
6.红十字会收取的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费;
7.人防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四项收费”;
8.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9.各级职能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有权批准减免的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行减免费优惠
盲人经营按摩院和残疾人在社区经营小型的食杂店、修理店、服装裁剪店、干洗店等其他规模小的服务性行业,所发生的水费、排污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社会治安群防群治费、采暖费等均按照民用标准收取。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免交或减半收取。残疾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的,3年内免收土地年租金。严禁各种摊派、集资和其他强制收费行为。
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不按特种行业管理。
(四)对残疾人就业给予资金扶持
1.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按照《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长银发〔2006〕102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巾帼创业”等三项再就业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444号)的规定,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
2.提供无偿的小型设备扶持。对暂不具备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首次从事洗染、服装加工、复印打印、理发、报刊亭、电话亭或其他小型服务业的残疾人,可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当地残联统一购置相应设备,产权归当地残联所有,无偿提供给残疾人使用。
3.提供有偿的资金扶持。对暂不具备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首次从事小商业、加工业、维修业、修理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等的贫困残疾人,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有偿的小额资金扶持,其中,属于3人以上联合经营项目的,经残疾人所在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级残联批准,给予一定额度的扶持。
4.加大对残疾人创业带头人的扶持力度。在全州开展选拔培养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活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带头创办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创业和就业。对州及县(市)级创业带头人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有偿扶持资金,用于鼓励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设备改造配置、充实流动资金等,所需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此项扶持资金不重复享受。
5.加强对基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扶持。州残联将视财力情况,对工作成绩显著及经济困难的县(市),通过州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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