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6〕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州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州残联、州劳动保障局、州发改委、州经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商务局、
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卫生局、州国税局、
州地税局、州环保局、州广电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编办、州人防办、
州信息产业局、州社会保险局、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延边分行、州红十字会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28号)精神,为改善我州残疾人就业状况,建立残疾人就业长效机制,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质量及稳定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减免税收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且持有《残疾人证》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残疾人所得可以减征40%个人所得税;残疾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征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
  1.对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以下简称“国家限制行业”),从事加工、修理和其他劳务及从事商业经营的业户,经本人申请、县(市)残联审核并出具证明,工商部门根据残疾等级和困难情况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