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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海原县海城镇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电价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海原县海城镇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电价的批复
(宁价商发[2007]14号)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海原县发改局《关于审定海原县海城镇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电价的请示》,现将该县人畜饮水深井电价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海原县自来水公司是负责县城区城镇居民和城区周边地区农村人畜饮水的供水企业,由于供水管线长,支线复杂,损耗高,水费回收率低,且农村人畜供水水源全部来自深井提水,电费高,企业亏损严重,给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增加了难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海原县人民政府已将县城区的生产、生活用水和海城镇的农村人畜饮水分开管理,并专门成立了独立核算的海原县农村供水公司,负责海城镇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人畜饮水的供给工作。为了切实解决当地的人畜饮水问题,经研究,自2007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该县闵家塘水源地供农村人畜饮水专用的1号、2号、3号、6号、7号机井,对其供水的海城镇闵家塘、安桥堡、大树根、耙子洼、山门村、杨坊岔、哈家庄、李庄(一、二、三、四队)等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农村人畜饮水电价按我局宁价商发[2006]77号规定的农村深井提灌电价0.195元/千瓦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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