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家店的建设与改造按商务部《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标准执行。村级店铺营业面积2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乡级店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要严格按照以上标准改造、新建农家店,特别要重视单店的配送率40%以上,达不到此标准的,国家不予验收,直接影响补贴的发放。
(三)项目申报。按照省商务厅要求,为使商务部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提早安排建设资金,试点企业要及时向市商务局上报配送中心及农家店建设、改造项目。
(四)项目验收: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试点企业自查验收,并准备验收的文件资料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项目的初审和上报,省商务厅终审验收。验收合格的农家店,由省商务厅免费发放由商务部统一制作的标志牌。标志牌不实行终身制,凡抽查不合格及经检举核查有问题的农家店,将收回标志牌。标志牌的发放、管理、使用及收回,按商务部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验收的试点企业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申请验收农家店应提供下列资料:
(1)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的证明材料;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房屋租赁合同(自有房屋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
(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2.申请验收配送中心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
(2)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
(3)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六)申请资金拨付:每年的1月底之前。试点企业向市商务局提交: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申请表》(附件3);
2.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3.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提供企业与承贷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