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的通知
(延州政办电〔2007〕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进一步开展治理外挂车辆、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开展治理外挂车辆工作。2007年,治理外挂车辆的总体目标是“巩固成果、扩大战果、防止反弹”。同时,在政策上进行了部分调整:一是对在我省道路行驶,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核定原则核定养路费征收吨位的外省(区)籍车辆,由我省征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核定原则及我省征收标准补收征收吨位不足部分的养路费,并发给补征收据;二是对在我省道路行驶,未按照车籍所在地征收标准足额缴纳养路费的外省(区)籍车辆,由我省征管部门按照其已缴纳费额与我省养路费应征费额的差额部分补征养路费,并发给补征凭证。
二、调整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领导工作变动情况,现将原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调整如下:
组 长:邓 昆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南成根 州交通局副局长
闫立华 州公安局副局长
金 平 州工商局副局长
朴仁镐 州地税局副局长
王 伟 州财政局副局长
聂 敏 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吴长燮 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局延边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局延边分局(5009012),负责日常工作。
主 任:吴长燮(兼)
三、重视和加强对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交通规费征管部门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用于公路建设、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为继续加快我州公路建设,不断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各级政府要积极为交通规费部门征收养路费创造良好的环境。公安、财政、税务、工商、发展改革、农业、宣传等部门要支持和协助交通规费征管部门依法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二○○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