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6]167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76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废止《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1992]90号)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6]1766号文件废止内容有关的自治区有关规定,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