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监管。对城市、城乡结合部以及镇政府和大型集贸市场所在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强化监管,分类处理。对于既没有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企业,要依法取缔;对有卫生许可证也有营业执照,但未申领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产,限期取证;对已经获证,但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4、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对以传统方法加工制作食品的小作坊或加工点,一是按照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建立以质量承诺为主要内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自我声明制度。企业要郑重声明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二是落实监管责任制,要层层签定责任状。三是鼓励小作坊联建检验室,督促企业落实产品出厂检验。四是落实巡查、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五是日常监管工作要做到“三个不放过”,即企业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质量安全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不放过、质量教训不吸取的不放过。
5、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在质量安全承诺书中承诺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滥用添加剂,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要建立购买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情况的台帐。自 2006年 4 月1日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其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使用情况报质监部门备案。
6、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凡是涉嫌生产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食品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同时要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加工企业实施“黑名单”公告制度,对连续2年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7、加强食品标准制宣贯工作。对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对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企业抓紧制定企业标准,经备案后执行。在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要认真进行合理性审查,严格要求,保证备案程序规范,备案标准合法有效。
8、严格生产许可,加快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向纵深发展。一是督促符合条件的未获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早取证。督促未申请的企业尽快申请,督促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改进,在坚持许可准入标准和严格条件审查的基础上,督促具备准入条件的企业尽早获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资格。二是进一步加强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通过实施巡查、回访、年审、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实现分类监管、分类指导,督促获证企业履行法律义务,持续保持出厂食品合格。三是对食品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特别要强化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管。
通过加强食品行业的准入管理,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完善食品质量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案件移送机制、食品生产企业质量诚信机制、举报奖励制度、食品监管责任制和制假“黑名单”通告制度等措施,强化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日常监管手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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