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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2006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努力提高文件质量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按照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努力提高文件质量。
  (一)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协调审查工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认真做好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协调审查工作,把好法律关,确保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切实推进部门和镇(乡)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前置审查制度的落实,规范部门和镇(乡)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报市、县(区)法制机构审查的程序,确保部门和镇(乡)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不断创新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工作方式。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协调审查工作中,要按照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听取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被管理方的意见,选择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听证、论证、公开征询意见和开展课题研究等活动,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进一步推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探索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突出抓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级政府办公室的沟通协调,确保将市、县(区)政府已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省、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采取不定期通报、经常性督促、结合其他工作检查和对有关县、区进行抽查等措施,确保各县、区政府按时将其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接受审查监督。
  (四)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对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在2006年4月底前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市、县(区)政府审批。在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做好市、县(区)政府已发布施行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以便有关单位查询和贯彻执行。
  三、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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