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认为环境事件属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后,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省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认为环境事件属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省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并通报省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
3.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
如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
(四)指挥和协调
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海洋与渔业、海事、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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