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市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市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
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时,启动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时,启动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环保局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二)应急响应程序
1.Ⅰ、Ⅱ、Ⅲ级响应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 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 立即向市环保局局长、副局长报告,必要时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3) 及时向市政府、省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 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环保局;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3.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Ⅰ、Ⅱ、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三)信息报送与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1)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
评估内容:明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需求等。
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决策咨询: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提供决策咨询。
(2)突发环境事件的确认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与省人民政府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
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或者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