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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 5O人以下;
  (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 发生3人以下死亡;
  (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五)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学、快速反应。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体系
  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详见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架构图)。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环保局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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