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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6〕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和《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故,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含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以及生物化学等方面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性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4.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5.相邻市的环境污染对我市造成环境危害的特大污染事故;
  6.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7.超出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8.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9.市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核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应用中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市核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l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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