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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卫生局印发《惠州市卫生局关于农村卫生站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卫生局印发《惠州市卫生局关于农村卫生站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卫〔2006〕65号)


各县(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农村卫生站的建设和管理,更好为村民提供健康服务,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卫生局关于农村卫生站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惠州市卫生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惠州市卫生局关于农村卫生站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卫生站(以下简称卫生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卫生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卫生站是集体主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卫生站的任务:
  (一)协助村民委员会制定本村卫生工作计划;
  (二)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
  (三)负责本村村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的防治和对急重病例的初步处理及转诊工作;
  (四)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儿童计划免疫、传染病管理等各项有关预防保健工作,并做好资料收集、统计上报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七)协助本村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八)参加各种有关专业培训及会议。
  第六条 本着“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要求,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卫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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