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6日)废止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规定》的通知
(惠府办〔2006〕27号)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三规定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拆迁人应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补助。
(二)有线电视迁移费:175元/户。
(三)固定电话移机费:200元/部(不含分机)。
(四)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五)热水器拆装补助费:100元/台。
(六)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500元/台。
(七)管道燃气迁移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宽带网迁移费按宽带网经营企业实际收取的费用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合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