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照齐全、内部质量管理与质量监控手段比较完善、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的一般企业,要积极支持其上规模、上水平;对证照齐全,但生产条件、卫生条件下降,达不到相关要求或产品质量不够稳定的重点规范企业,要限期整改;对生产条件较差,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低,隐患多、质量问题突出和超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要重点监管,限期整改;对无证无照无标生产,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或内部管理混乱、曾被有关部门查处且拒不改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或打击取缔。
各级质监部门要会同卫生、农业等部门尽快清理地方食品标准和企业备案标准,加强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要求企业的生产、管理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对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检验方法低于或不同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的,由市技术委员会专家审查组审核其科学合理性。不能通过技术委员会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市质监局不得予以备案。企业应严格按备案登记后的企业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6月7日至6月17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并将整顿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报市质监局。全市整顿工作情况由市质监局汇总上报市政府。市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在整顿工作基础上,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上着手,巩固和深化整顿活动成效。通过落实普查建档、监督抽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食品企业巡查、辖区政府回访、及时查处食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等六项制度以及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形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卫生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业清理整顿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各级经贸、公安、农业、税务、工商、海洋渔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部门工作联系制度,构建信息平台,及时通报情况;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分片分区,责任到人;要切实落实食品加工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各有关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情况。
(二)联合执法,严肃执法。各级政府要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顿合力,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排查食品加工企业情况,依法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取缔无证无照的黑窝点。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依法查处。同时,要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