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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解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解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6〕12号)


市直各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问题的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4日

  关于解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问题的意见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的若干规定》(惠市委发〔1991〕27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人员范围和确认
  办实业人员必须是市直机关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1984年1月1日到1994年3月31日期间,抽调到本单位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
  属于上述范围的办实业人员,无论现在是否退休,均由原调出单位核实并登记造册,送市人事局确认。经确认的人员,已退休的,可按本意见“三”申请和办理生活补贴;现在还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待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再按本意见“三”申请和办理生活补贴。
  二、生活补贴的标准
  办实业人员退休后,按抽调前的职务,对应原调出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的80%确定其生活补贴标准,所在企业发给的补贴达不到标准的,不足部分由财政拨款补足。
  三、生活补贴的申请和审批
  经确认的办实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其本人填写《惠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所在企业(已关闭退市的由市国资委负责)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原调出单位,原调出单位(因机构改革已撤并的由其职能并入单位负责)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四、生活补贴的发放
  由市人事局将核准的退休办实业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汇总制表,分别送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各一份,市财政局根据核准的补贴金额按月拨付到市国资委,暂由市国资委代发放给退休办实业人员。
  五、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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