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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市场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保洁、绿化美化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摊位进店、划行归市、定点定位经营。货台、货架、卫生设备和广告栏要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爱卫会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施工场所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除“四害”等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九条 除“四害”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参加除“四害”活动。
  第二十条 市属、驻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其基本要求是:
  (一) 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 单位责任区卫生和内部卫生管理有序,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无卫生死角,不焚烧废弃物;
  (三) 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无垃圾积存;
  (四) 食堂卫生清洁,各类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五) 厕所清洁卫生,防蝇设施完善,无蝇蛆和粪便积存,排污管道通畅,无污水、粪便冒溢;
  (六) 定期开展消灭“四害”工作,完善预防控制措施,“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七) 单位环境建设符合硬化、绿化、美化要求。
  第二十一条 环卫部门、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城区居民楼院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其基本要求是:
  (一) 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 定时清扫,保持卫生清洁;
  (三) 楼道、楼院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
  (四) 不在楼道、楼院内饲养家禽、家畜等;
  (五) 楼院符合硬化、绿化和美化要求;
  (六) 楼院内的商店、饭店等单位的卫生和除“四害”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七) 楼院内“四害”预防控制措施完善,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八) 楼院内住户阳台、窗外、门口不设置、悬挂和摆设有碍观瞻的设施和物品。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驻地及村庄应当积极推行农村卫生城市化管理。其基本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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